在最近发布的一篇 关于安全数据表 (SDS) 第 1 部分的博客中,我们指出,由于相关法规和司法管辖区的要求不同,SDS 中看似简单的事情可能仍然具有挑战性。这一“经验法则”也适用于 SDS 的其他几个部分。但在深入研究 SDS 的另一个部分之前,让我们先快速回顾一下……
联合国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 (GHS) 为化学品管理提供了标准化的分类和信息交流方式,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广泛使用的 SDS 是一种危险通报工具,可向下游用户提供信息。GHS 和 SDS 均有助于组织管理和减轻与化学品制造、分销和使用相关的风险。
了解 SDS 第 3 部分
根据 联合国 GHS 第 9 版,SDS 第 3 部分涵盖成分信息,至少要求包含以下信息:
对于物质产品,您需要提供化学标识,包括其他标识符,例如通用名称、同义词、化学文摘社 (CAS) 编号和其他唯一标识符。还必须包括危险且有助于物质分类的杂质和稳定添加剂。
对于混合产品,您需要提供对健康或环境有害且在产品中含量超过其临界水平的所有成分的化学标识、识别编号和浓度(或浓度范围)。
浓度应按降序排列,以精确百分比(或范围,如果国家主管部门接受)的形式提供。如果无法获得混合物整体的影响,则健康和环境影响应描述每种成分最高浓度的影响。
这看似简单,但我们知道GHS只是一套指导方针,国家、州和地方的规 巴西号码采集 定具有优先性,这与值得赞扬的联合国统一原则相冲突。
第三节 成分标识要求
主管部门还要求提供有关成分的更多信息。欧洲法规(EC) No. 1907/2006 (REACH) 附件 II及其修订案就是这种情况 ,最新的修订案是 2020/878。
化学标识通常包括化学名称、通用名称和同义词以及 CAS 编号等识别号。对于欧洲,混合物中物质或成分的识别需要按照法规 (EC) No. 1272/2008 进行,并且根据最新的 REACH 附件 II 修正案,还必须在适用时包括注册号。
除非成员国或国家的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必须以该国的官方语言标明化学名称。
物质披露要求
对于成分披露,您需要考虑杂质、添加剂或单个成分。 欧洲法规进一步规定, 混合物中含量等于或大于 0.1% 的单个物质具有持久性、 生物 累积性 和毒性或非常持久性和非常 生物累积性;是受限制物质;并被确定为具有其他危害,例如内分泌干扰特性。
还有其他复杂之处,例如,在混合物的情况下披露物质的附加标准。例如,如果您的产品有职业接触限值但未分类,您是否需要披露您的物质?这不是 GHS 要求,但一些国家已采用附加规则。
让我们从暴露限值开始。REACH 法规的欧洲附件 II 指出,即使物质本身不会根据 (EC) No. 1272/2008 造成健康或环境危害,也必须披露具有工会工作场所暴露限值的物质。
对于不符合分类标准的混合物,还必须披露非气态混合物中浓度等于或大于 1%(重量)和气态混合物中浓度等于或大于 0.2%(体积)的物质。此外,欧洲还有其他几项披露要求。完整要求清单可在附件 II 中找到。
欧洲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已实施物质披露要求,如果物质具有暴露限制。如果您为各个国家/地区准备 SDS 文件,则应核实此要求是否适用于您。有时法规中没有明确说明,但可能暗示。
例如, 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 (OSHA) 法规 要求,如果某种成分“在临界值/浓度限值以下存在健康风险”,则必须披露该成分。因此,如果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某种物质即使低于临界值也存在健康风险,则必须在第 3 部分中进行披露。
根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影响制剂分类的成分危害可能有不同的截止水平,并且制剂中需要在 SDS 第 3 部分中披露的物质可能有不同的浓度限值。
SDS 第 3 部分:您应该了解的关键要求
-
- Posts: 108
- Joined: Sun Dec 01, 2024 10:17 am